死缓!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李金柱受贿案一审宣判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死缓陕西省人审宣被告人李金柱的大常行为构成受贿罪。李金柱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原党员副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组成主任柱受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李金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贿案论罪应当判处死刑。死缓陕西省人审宣鉴于其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大常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原党员副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组成主任柱受绝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李金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贿案具有法定、死缓陕西省人审宣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大常对其判处死刑,原党员副可不立即执行。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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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金柱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李金柱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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